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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琪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87-93
中英1894年签订《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条约前5条是关于定界的规定,划定了除中缅北段未定界以外的边界。由于对有效占有的理解、条约文本、以及地图的失误,中国反而丧失了实际管辖的小江流域,也遗留下南段未定界。中缅近代遗留的南、北两段边界争端,除近代欧洲列强侵略原因外,也源于中国对领土划界、国际法领土取得和变更理论的理解不够深入和准确。因此,及时理解国际法有关领土理论的产生与变更、在积极运用国际法解决边界争端之时更谨慎地注意技术上的细节,才是真正解决国家边界争端的恰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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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
"罪"是佛教的重要观念,也是中国古代刑法史的主题之一。作为外来宗教的佛教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颇有差异,佛教之"罪"与中国古代法律也有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伦理价值、功能取向以及惩罚方式等方面,这些差异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对佛教之"罪"吸收和排斥的基础。中国古代法律对佛教之"罪"的吸收区分普世性与特殊性,并分别对应普遍民众与佛教徒,权力配置、根本性伦理规范则构成这种吸收的限度。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对外来文明的吸收具有很强的模式选择性和包容的有限性,中华法系的一个动态特征可概括为"礼法一体的总体趋势,异域文明的有限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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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区域文化与行政区划体制的内在联系看,区域文化是一个国家(尤其是世界文明古国)行政区划体制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行政区划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区域文化因素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和影响。但当前我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中,存在忽视区域文化这一重要因素的现象,造成不小危害。今后在行政区划体制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区域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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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不清晰;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范围也不明晰;设立滩涂用益物权时存在与水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关系如何理顺的问题。湿地不仅是环境与资源法上的概念,也应进入民法领域。将滩涂作为湿地,能划清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解决滩涂用益物权设立时的困境。生态系统角度下的湿地概念,包含一定的水资源,对水体深度有明确要求,水生野生动植物是其内在的组成部分。将湿地概念纳入民法,能解决这些困境。对湿地奉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使得只有在未纳入保护地的滩涂上才能设立用益物权,划清了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边界。 相似文献
6.
为应对日趋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促进法》通过开放式列举禁止差别对待事由,建立了概括性的反就业歧视制度,但概括性不等于无控制的扩大。为避免以平等对待之名,过度干预引发差别对待的私人决定,必须进一步理清反就业歧视的制度边界。意大利劳动法对一般平等待遇问题的发现与解决,既维护了私人自治,又兼顾平等价值的实现,最终为可能发生的各种差别对待建立了一套合理的评价规则。借鉴其经验,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扩大应注意区分涉及人格尊严的差别对待与一般性的差别对待,只有与劳动关系组织面向相关的一般性差别对待,才可纳入反就业歧视制度的覆盖范围,并确立司法的合理性审查,贯彻平等对待优于私人自治的价值立场。 相似文献
7.
经济民主与政府管制的关系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首先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入手,论述二者殊途同归的演变过程;其次采用"双重缺陷--双重弥补"模式,将二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于"互动式发展";最后从宏观决策的合理安排和微观制度的分工配合两方面探讨实现"互动式发展"的进路,并通过"政府采购"的个案进行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加入WTO后,切实履行与保险有关的入世协议,积极应对入世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的挑战,需要按照市场化理念和国际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我国保险竞争规则,克服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对于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要"标本"兼治。特别是对我国保险业垄断经营的问题,不能照搬他国经验,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实际,逐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郭景见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3):148-152
为了实现制度目标,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根本利益,化解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冲突,构建国家助学贷款内生发展机制,政府必须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充分行使调控权.为了保证政府调控权的合法行使,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根据国情确立集中决策与分权执行的机制.应采取建立政府担保机制并适时调控担保比例,实现市场化交易和调控利率与还款期限,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保障,以及依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举措实现政府调控目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智慧养老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养老模式、养老产品与服务提供方面形成了创新,提高了养老效率与质量。但是,作为新技术在民生领域的转化应用,智慧养老仍然具有伦理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一系列风险都缘于新技术因素与传统的法律规制体系、社会运行体系之间的矛盾。对此,应当构建以法律为主导的智慧养老规制体系,并结合相应的纵向风险防控机制、智慧化与多元化法律思维,以此为基础保障智慧养老模式的顺利变革,进而促进民生领域的治理质量与效率提高。 相似文献